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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財務報表對法令遵循之考量
一、基礎:目的、定義與責任釐清
📜 查核目的 (第十條)
本準則旨在規範查核人員:
- 就對財務報表之重大金額及揭露具「直接影響」之法令,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 就對財務報表之金額及揭露「不具直接影響」之其他法令,執行特定查核程序以辨認可能對財務報表具重大影響之未遵循事項。
- 就辨認出之未遵循或疑似未遵循法令事項作適當因應。
⚖️ 定義「未遵循法令事項」 (第十一條)
指企業、管理階層、治理單位,抑或經企業聘僱或指示之其他個人「故意或非故意」違反現行法令之作為(包括應作為而不作為及不應作為而作為)。
重點:
- 不論是否故意,只要結果是犯法就算。
- 但不包括與企業之業務經營無關之「個人不當作為」。
(例如:員工下班後之個人行為,若與公司業務無關,則不在此限;但若高階主管收受與業務相關之回扣,則屬之。)
👥 責任釐清
👤 管理階層責任 (第三條)
- 在治理單位監督下,確保企業業務經營符合法令。
- 建立內部控制以防止及偵出未遵循法令事項。
- 老師例子:房子的責任歸屬管理階層。
🛡️ 查核人員責任 (第四條)
- 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
- 「不負防止」未遵循法令事項之責任。
- 「不應被預期能偵出所有」未遵循法令事項。
❗ 查核之先天限制 (第五條)
偵出因未遵循法令所導致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之可能性,受下列因素限制 (選擇題熱區):
- 許多法令非與財務報導攸關,而與企業業務經營層面有關。
- 管理階層可能故意隱瞞 (例如:共謀、偽造、逾越內部控制、提供不實資訊)。
- 某項作為是否構成未遵循法令,最終須由司法機關判定。
二、規劃與執行:瞭解與初步評估
🌍 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 (第十二條)
查核人員應對下列事項取得一般性瞭解:
- 受查者及其所處產業適用之法令架構。
- 受查者如何遵循該法令架構 (例如:相關政策及程序)。
📊 查核人員對法令遵循的關注焦點 (概念圖)
此圖表概念性地呈現查核人員在法令遵循方面的主要關注領域分配。實際分配會因個案而異。
📚 法令分類與查核責任 (第六條、第七條)
查核人員需區分兩類法令,並對其負有不同程度的查核責任:
第一類法令:對財務報表具「直接影響」者
定義:
對財務報表之重大金額及揭露具直接影響之法令。
例子:
租稅法規、退休金法規、特定行業法規 (如銀行法、金控法、化學工業特殊規定)。
查核責任 (第十三條):
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老師說明:只問結果有無重大不實表達,不問原因。)
第二類法令:對財務報表「不具直接影響」之其他法令
定義:
該等法令對財務報表之金額及揭露雖不具直接影響,但其未遵循可能對企業之業務經營、繼續經營能力或避免重大裁罰至關重要,因而可能對財務報表具重大影響。
例子:
營運許可權條款、償債能力規定、環境保護法令、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對非食品業者而言)。
查核責任 (第十四條):
責任「僅限於」執行特定查核程序,以協助辨認可能對財務報表具重大影響之未遵循法令事項,包括:
- 向管理階層 (及適當時,治理單位) **查詢**其是否遵循該等法令。
- **檢查**與發證機關或主管機關之往來函件。
(老師說明:此區分提醒對其他法規要特別小心。此規定亦在保護查核人員,除特定程序外,無須對其他法令遵循執行額外查核程序。)
🧐 保持專業懷疑與警覺 (第八條、第十五條)
查核人員於執行其他查核程序時,應對可能存有未遵循或疑似未遵循法令事項之可能性保持警覺,並運用專業懷疑。
✍️ 取得書面聲明 (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
要求管理階層 (及適當時,治理單位) 提供書面聲明,確認其已告知所有已知之未遵循或疑似未遵循法令事項,該等事項之影響已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納入考量。
此書面聲明為必要查核證據,但其本身尚不足以提供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三、辨認與評估:發現疑似未遵循事項
🚨 未遵循法令事項之跡象 (第四十三條附錄參考)
查核人員應留意可能顯示未遵循法令事項的跡象,例如:
🔍 當辨認出「未遵循」或「疑似未遵循」法令事項時 (第十八條)
查核人員應執行以下程序:
步驟一:瞭解情況
瞭解該事項之性質及其發生之情況。
步驟二:評估影響
取得進一步資訊,以評估其對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
四、溝通與報告:內部與外部
🗣️ 與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溝通 (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查核人員應與「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溝通已辨認出或疑似之未遵循法令事項。此外,亦應與「治理單位」溝通,除非:
- 所有治理單位成員均參與受查者之管理 (已向管理階層溝通者,無須重複)。
- 法令禁止溝通。
- 該事項顯然為「不足道」(雞毛蒜皮小事)。
溝通流程考量:
管理階層/治理單位未提供充分資訊,且事項對財報可能具重大影響?
若治理單位成員疑似涉及未遵循 -> 向更高層級或適當權責單位溝通;若無更高層級 -> 取得法律專家意見 (第二十三、二十四條)。
🧩 評估對查核其他層面之影響 (第二十一條)
查核人員應評估已辨認出或疑似之未遵循法令事項,對查核之其他層面可能產生之影響,例如:
- 風險評估之適切性。
- 管理階層書面聲明之可靠性。
並採取適當行動。
📢 向權責機關報告 (外部溝通 - 主動糾) (第九條、第二十八條)
查核人員在法令或相關職業道德規範下,可能負有向企業以外之適當權責機關報告已辨認出或疑似之未遵循法令事項之「額外責任」。
老師強調可能需主動糾舉之事項 (申論熱區):
- 防治洗錢及打擊資恐 (最常考)。
- 營運許可權條款之遵循。
- 系統性風險 (如銀行、證券、保險業)。
- 不安全或不健康之產品 (危害社會大眾)。
- 環境保護法令之遵循。
注意:非屬重大之財務性舞弊,不可立即向金管會證券交易所報告。
📝 對查核意見之影響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審計準則705號)
情況 | 查核意見類型 | 說明 (老師補充) |
---|---|---|
認為對財報具重大影響且「未適當反映」 (第25條) | 保留意見 或 否定意見 | 「認為」代表查核人員已有證據。 |
因「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限制」無法取得足夠適切證據 (第26條) | 保留意見 或 無法表示意見 | 查核範圍受限。 |
因「非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限制」無法取得足夠適切證據 (第27條) | 評估其對查核意見之影響 | 可能為保留或無法表示意見。 |
無法取得充分資訊評估「疑似」未遵循事項 (第20條) | 評估無法取得足夠適切查核證據對查核意見之影響 | 可能導致出具保留或無法表示意見。 |
五、其他考量與書面紀錄
🛑 考慮終止委任
即使未遵循法令事項對財務報表不具重大影響,但若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未採取查核人員認為適當之改正行動,或查核人員對其誠信產生疑慮 (尤其當涉及最高管理階層且未見改善時),會計師可能考量終止委任。
🗂️ 書面紀錄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查核人員應於查核工作底稿中記錄:
- 已辨認及疑似未遵循法令事項之性質,以及其發生之情況。
- 就該等事項所執行查核程序之結果。
- 與管理階層、治理單位及其他人員就該等事項所為之重要溝通。
- 相關重要文件之影本。
- 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就該等事項所作之重要判斷及已採取或擬採取之行動。